通姦被逮承諾不往來 女子違約判賠300萬
中央社 2010/01/06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6日電)台北市洪姓女子與陳姓男子通姦遭元配發現,洪女承諾與陳家斷絕往來,但元配卻發現洪女仍與陳男母親密切聯繫,因而提告。法院今天判洪女敗訴,須賠償元配新台幣30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表示,洪姓女子於民國95年間與陳姓男子有染,陳男當時的洪姓元配因此提告,不過於後來達成和解,雙方並簽立切結書,約定洪姓第三者應與陳男家人斷絕一切往來,不得以任何方式聯繫,違約須賠償300萬元。
判決書指出,97年5月間,洪姓第三者卻遭發現與陳母共同出現於台北市圓山飯店,狀似親密地牽手同行,洪姓元配認為洪姓第三者仍與陳男藕斷絲連,因此依切結書內容向法院提告,並於同年8月與陳男離婚。
法院開庭時,洪姓第三者表示自己與陳母聯繫內容與陳男毫無關係,並不足以影響陳男婚姻,同時強調自己應有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不應被切結書限制與人交往的權利。
法官認為,根據洪姓第三者與陳母通聯紀錄顯示,雙方確實有密切聯繫,有違約事實存在;至於洪姓第三者所抗辯的「人格權」,法官則認定切結書內容為雙方合意立約,且實務上多有以契約限縮個人權利的案例,因此仍判決洪姓第三者敗訴,須賠償洪姓元配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