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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非親生 離婚才告、逾期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 2008.12.24

蔡姓男子離婚後不久,陳姓前妻就提起否認婚生之子訴訟,主張1歲多的兒子不是與蔡所生,蔡因此控告陳女妨害家庭;士林地檢署發現蔡早已知道兒子不是自己骨肉,已逾告訴期限,昨天處分不起訴。

蔡姓男子和陳姓女子婚後育有一女,但身邊不乏女性友人。95年3月,蔡的女網友打電話向陳女嗆聲,自承與蔡發生多次性關係,要陳女讓出元配之位;數日後,陳女氣得離家出走,蔡報案協尋妻子。

2年多來,蔡與陳女都沒有碰面,去年1月,陳女在台中產下一子,蔡獲悉後曾前往探視。陳女產後獨力在台中扶養兒子,讓兒子冠母姓。今年7月,蔡與陳女協議離婚,女兒歸蔡扶養,兒子由陳女監護。

數日後,陳女表明已有論及婚嫁的男友,兒子就是她與男友所生,提出兒子非蔡的婚生之子訴訟;沒想到蔡控告陳女與其男友妨害家庭,聲稱當時他才知道兒子非親生骨肉。

檢方查出,陳女離家後,和當時的丈夫蔡姓男子從未發生性關係,陳女產子時,蔡到醫院探視,就應該知道此子非自己親生,延至今年9月10日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已超過告訴乃論罪6個月的告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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