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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禁忌是什麼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離婚證人扮演著重要角色,特別是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戶政機關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請兩名以上的證人簽署,以確認雙方是自願離婚。然而,並不是任何人都適合作為離婚證人,如果不慎選錯對象,可能會引發後續的爭議與糾紛,因此理解離婚證人的禁忌非常必要。

首先,直系血親與過於親近的家人,往往不適合擔任離婚證人。雖然法律並未明文禁止,但若由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容易被質疑客觀性不足,甚至在日後的法律糾紛中,被另一方質疑證人的中立性。尤其是子女擔任證人,可能對其心理造成壓力,也容易被認為有偏頗之嫌。

其次,與案件利害相關的人絕對不宜成為證人。例如與夫妻任何一方有金錢糾紛、感情糾葛,或甚至是「第三者」,若擔任證人,不僅會使離婚協議的效力受質疑,更可能造成後續的法律攻防。第三,不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狀況不穩定者,也不能作為有效證人。因為法律要求證人必須清楚理解離婚協議的內容與意涵,否則其簽名將缺乏法律效力。

最後,還有一項常被忽略的禁忌,就是隨意找陌生人代簽。雖然有人覺得只要有人簽名就好,但若證人與夫妻雙方毫無關聯,甚至假名代簽,一旦被查出,就可能導致離婚登記失效。

總結來說,離婚證人應避免的禁忌,主要包括:過於親近的家人、利害關係人、未成年人、不具備理解能力的人,以及形式上的假簽。唯有選擇中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確保離婚協議的效力,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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