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沉默─婚姻里的性暴力
网氏电子报 林芳皓(本文作者为妇女救援基金会董事长)
性暴力的受害人由於污名化机制的压迫,往往被迫选择沉默及压抑来处理自己的遭遇。所幸近年来在妇女运动及一些性暴力的幸存女性的努力之下,有关强暴的议题逐渐为人所知。不过婚姻关系中的强暴仍然停留在一个晦暗不明的角落中。这当然和婚姻的特殊机制有关。亦即父权意识型态的社会中,男性似乎认为在婚姻中有「强暴豁免」的权力。多年前在立法院讨论到婚姻中强暴罪是否成立时,就有男性立委大辣辣的说:「这样还有什麽闺房乐趣吗?」
另一方面,在妇女性自主权的概念还不充分的情况下,多数女性也以为「性」是婚姻中的义务,再加上婚姻关系中的权力不对等,使得她们尽管感到不舒服、恐惧或者不安时,也觉得不该、不能、或者不敢拒绝性。有些妇女甚至以为是自己的问题而苦恼不已,因为先生告诉她:「别人夫妻也都是这样啊……这样表示我很厉害,你很幸福。」
检视实务上的情形,国外的文献指出,婚姻强暴往往伴随其它形式力,很少单独发生。其发生的频率,在统计上约为陌生人强暴的二至八倍。这是个惊人的统计数字。在国内这方面的调查研究仍附阙如。在妇女救援基金会服务的婚姻暴力的个案中发现,遭受肢体暴力的妇女中,有半数以上同时遭受配偶或者男朋友、同居人的性暴力。她们被性虐待的方式不一定要涉及工具,而且多数都在非志愿的情况下被迫发生性行为。例如:A女士根本是被先生强暴後经调解将她嫁给先生;B女士的先生强行拍她的裸照或性交录影带,为的是要威胁她、控制她日常生活中的行动,如有不顺从的地方就威胁要对她的同事及家人公布;C女士被老公?绑起来,让她被其朋友强暴,自己在一旁观赏,她若不从便遭到拳打脚踢;D女士经常被先生以异物(棍棒、电话筒、刀子……)粗暴插入阴道,还边说猥亵、贬抑、或者恐吓的话语;E女士被强迫服用药物,在药物影响下发生性行为;F女士则是先生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令她不舒服、贬抑、甚或痛苦的姿势强行性交,在不适当的时机如生病的时候强行性交等等。这些加诸当事人身上的行为都是强制性交的行为。
妇援会的实务经验发现,遭受到婚姻强暴的妇女,比未有此经验的其它受婚暴的妇女来说,有较多的焦虑、忧郁、低自尊及自杀的情形。这些妇女普遍都有一些以下的情况:
生理上:外阴部的撕裂伤,身体分泌不正常或有不正常的出血。其他肢体瘀伤。
心理部分:恐惧、沮丧、羞耻、不安、无力感、无助感。如先生在夜晚强暴的妇女会恐惧夜晚的来临,将受到先生的伤害。
认知部分:觉得不被尊重、失去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力、厌恶自己的身体。害怕性接触。
令人难过的是,有许多妇女尽管承受性虐待所造成之生、心理之不适感,却仍然认为这是「婚姻的义务」,没有觉察到自己是遭受到了性暴力。当然也不会指认自己是强暴的受害人。因而也无法使用强暴受害人的资源。她们一方面是被恐吓、胁迫而不敢反抗外,也就不敢说出来;另一方面根本不认为自己有权力拒绝案夫的性要求。更不要说向他人启齿诉说自己的痛苦了。
目前在台湾虽然法律上婚姻性暴力会触及「强制性交罪」,但和强暴罪不同的是婚姻关系中的强暴行为仍属告诉乃论。可是婚姻中的性很隐私,举证不易;医疗上的验伤,往往只能证明有发生性行为,但在婚姻关系的庇护下,难以证明是被强制的性交。目前台湾已有妇科引进国外的客观检验工具,以医学证据取得强迫性交行为的证明,这类工具包括阴道镜和1%的甲苯安蓝(toluidine blue)检验,以妇科和病理科在执行层面并无困难。困难在於这类证据的诠释和采用与否。经常受害人为顾及夫妻之间的情感存续的可能、或者权力控制关系的影响,实际上除非社工员或警员主动询问,否则很少主动的控诉这方面的问题。此外面对男性警员或检察官,大部分妇女会羞於启齿。至於在法庭上,有些妇女会因为不好意思,或者婚姻中强暴的概念不被认可,而避重就轻的描述,很容易让法官误以为只是夫妻性生活不协调,没有当作性暴力看待。
从这些面向来看,可以了解强暴发生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多重的意识型态的束缚,带来许多复杂的处理困境。使得受害人的声音更出不来。然而婚姻中强暴的确存在,绝对需要关心和面对。在实务工作上,相关领域与第一线工作人员(包括家暴中心之社工、派出所的警察、法官检察官、医院的医护人员、心理谘商人员等),需要加强对婚姻中强暴的认识和提高敏感度,发展工作流程中的适当指标,包括发展对婚姻中强暴受害人的生理、心理伤害的评估指标,以便收集婚姻中强暴的事实证据;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呈现受害人在心理、情层面上因婚姻强暴所遭受到的伤害以及对未来所可能承受的负面影响。还要藉教育宣广,提供社会大众有关婚姻中强暴的存在事实。开启讨论该如何看待婚姻中的强暴,增加相关心理、法律资讯、求助的管道等等。以提昇妇女的自觉,打破这晦暗一角沉重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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