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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婚外情,抓猴,婚姻感情

丈夫大陆包二奶又生子,元配有何权利?得拒绝该名小孩入籍吗?

一、随着两岸经贸及民间往来日益密切,两岸间因经贸及人民间往来所衍生之问题即日益增加,我国为因应两岸未来更紧密之往来关系,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作为未来处理两岸人民相关权义之依据。

二、有关先生在大陆「包二奶」之情形,在现实社会上确实有数不完之个案,惟大多数在台湾的妻子面对在大陆先生「包二奶」之听闻,总因国情及距离上之隔阂等因素而无法证实,纵拟委请徵信社查访,蒐集到相关物证,但日後是否可直接作为诉讼上之证据,亦值得探究。因而,在台湾的太太面对类似之情况时,确实处於相当为难而无助之处境。

三、一般所称「包二奶」乃系指在台湾仍有婚姻关系之男士,在大陆与大陆女子同居,并提供该名大陆女子一切生活及经济上之需而言。至於,此种「包二奶」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即会构「通奸」之要件,而夫妻一方对於他方之「通奸」行为,依我国法律隐可以依刑法第二三九条之规定提出通奸之告诉外,并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所生之损害赔偿及赡养费。
但依现行两岸分治、我国司法管辖权尚不及大陆之情势而言,纵在台湾的妻子确实掌握先生在大陆「包二奶」之证据,要对先生及该名大陆女子提出刑事通奸之告诉恐怕有难度,但能对先生提起民事离婚及损害赔偿之诉讼。

四、本案元配知晓先生「与人通奸」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恐怕日後丈夫在出庭时会否认与大陆女子同居并生一子,因而,若现在即拟提起离婚之诉,似应先让先生坦承与大陆女子同居之内容加以录音,并另蒐集先生在大陆与该名大陆女子相处之相片、或将两人电话中亲密的对话加以录音,或请曾在大陆看过两人同居之朋友或邻居出庭作证,如此,该离婚诉讼应较容易成立。或者更容易的,元配可以等待丈夫将该名小孩带回台湾并入户籍後,以该名小孩作为先生与该名大陆女子通奸之证据,再提起离婚诉讼,如此不但可以省去蒐集证据对麻烦,且该离婚诉讼应较容易成立。

五、至於,先生若坚持要将该名小孩带回台湾认祖归宗,依现行民法规定,认领该名小孩,仅需丈夫单独办理即可;至於,元配并无拒绝之权利,而该名小孩经认领後,即视同为婚生子女,亦即以後该名小孩仍可对先生名下之财产加以继承。至於,该名小孩虽经孙强认领,惟在法律上元配与该名小孩并无任何法律上之关系,亦即日後该名小孩对於元配妻子名下之财产亦无继承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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