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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情匪淺」 刑事告不成 可告民事求償

自由時報 2008/10/0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妨害家庭的通姦罪,取證有先天的困難,加上性交的型態越趨多樣化,肛交、口交、愛撫、床戲、打手槍、指交、玩具交等,與男女性器官結合皆不相同,讓妨害家庭罪更不容易成立;法界人士表示,刑事告不成,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賠償。



已經錄下叫床聲,還錄到現場兩人衣衫不整,還是無法證明兩人有通姦。法界人士認為,性行為多樣化,要舉證男女性器結合確實不容易,目前法院判有罪的絕大部分是夫妻已經鬧翻了,被抓姦就乾脆坦承,或是通姦生子驗DNA。



法官認為,不論重罪或輕罪,都應該採相同認定標準,不能因為通姦罪客觀上有蒐證不易之特性,標準就有不同,不能以情況證據即推定必有姦淫行為。



不過法界人士說,依民法規定,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事案件採證據法則,沒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認定妨害家庭罪嫌,會判處無罪;但民法與刑責的認定雖有關聯,卻沒有絕對關係,妻子遇到先生外遇,刑事責任告不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現有客觀證據、情況證據,足以證明男女「交情」匪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損害,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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